1目的
为了便于员工职业安全卫生劳保用品器具的管理控制,以利于贯彻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护本厂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及外来人员。
3 术语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必须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
特殊防护用品:特殊劳保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一般防护用品:除了特殊防护用品以外的其他防护用品。只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即可。
4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
5职责
5.1生产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采购计划、负责安全劳保用品、器具的技术把关,并对员工佩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2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
5.3采购部负责购买由仓库保存、发放;建立个体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台帐。
5.4各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领用及管理,负责器具的保管、使用和维护,需要检验的集中交质检员检验。
5.5使用人员负责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检查,妥善保存与保养并正确佩戴。
6工作程序
6.1 申请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人员情况、劳动用品的消耗情况制定下季度的采购申请,于每季度前10号报财务部,采购部根据各部门的情况编制总的采购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采购。
6.2采购
(1)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采购合格的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并保证前一月25号完全采购工作。
(2)购买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鞋、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质评审,必须要求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只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并妥善保存,以备核验。
6.3 验收
(1)采购部所购买的劳保用品需要按相关国标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发放。
(2)质检部每年对库存及在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完后应记录和铅封,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则该批劳动防护用品报废。对已过有效期的劳动防护用品,直接报废,无需再检验。
6.4 储存
经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放入库房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避免因霉变、高温、烟薰、酸、碱浸蚀等影响防护用品的质量,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6.5 发放
(1)各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申请到仓库领取劳保用具(品)。
(2)部门根据配发标准进行发放,职工领用劳保用具(品)时需填写《个体防护品及保健品发放登记表》。
(3)外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安管员发放和收回,并暂存保管。
(4)必须确保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是在有效期内(从出厂日期到公司规定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劳动防护用品自身的寿命)。
(5)生产部和财务部依据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各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但并不断的更新完善,保证公司标准不低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6.6 使用
(1)职工必须按规定配带劳保用具(品),不按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部件不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全部视为违章,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员工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要正确、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禁止人为损坏,否则按违章处理。
(3)各种部门领取的防护器具应定点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
(4)集体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检查、保养。
(5)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调整岗位而增加的劳保用具(品),由职工提出,报部门领导批准后下发。
6.7 回收
各部门废弃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随便丢弃,应在领取新的防护用品时上交仓库统一处理。
劳动防护用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应予报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3)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