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企业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二)临时动火作业时间超过《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限要重新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条 动火前必须做到“五不”:
(一)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
(二)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
(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四)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
(五)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第三条 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
(一)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
(二)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火。
(三)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四)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五)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加强巡查,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