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
您当前的位置: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来源: | 作者:zhongtaianquan | 发布时间: 2018-09-04 | 6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使公司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观念,逐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公司整体安全素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安全培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市建委和榆树市建筑安装公司的要求,结合公司施工特点,由公司劳动人事部制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安全培训教育的种类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的规定,要求公司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每年市建委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班学习。经考核取得安全岗位证书方可任职工作。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40课时。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对公司所有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司、工地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作业。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要求各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另外还要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

三、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有关规定

1、公司教育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2、项目(工地)教育的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3、班组教育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4、工人变换工种,应先进行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新材料,要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未经教育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要利用板报、宣传标语、挂图等形势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危险部位要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做到安全警钟长鸣,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