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规范事故处理程序,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及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企业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三、制度制定所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四、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向各上级部门及时呈报事故。协助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火灾及火灾引发的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参与较大及较大以上工艺、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五、事故分类
(一)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安全防范知识及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二)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事故报告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班组负责人或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应立即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次生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4小时内,上报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
七、事故调查分析
1、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 (2)物证收集 (3)有关事故材料收集
(4)人证材料收集 (5)现场摄影或录相 (6)事故图
2、事故分析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进行伤害分析
(3)确定事故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责任人
八、事故的处理
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三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登记、百分之百处理、百分之百上报)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3、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备案。
4、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报告,并对结论承担责任。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形式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降职、待岗、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责任者赔偿2%—10%的直接经济损失。
九、事故结案、归档
1、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事故的经过、事故的原因分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事故的整改措施、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以及事故回顾学习等。
2、事故处理结案后,归档事故材料如下: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人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劳动合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等;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职务、单位。
附则
1、本制度如果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