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本企业所有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 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签发。
第五条 临时用电期限不超过15天,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九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二)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三)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箱门必须可靠关闭。
(四)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五)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一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